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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详细相关知识大纲---法律知识

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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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重点考察应考人员对法的概说、民法、合同法、物权与债权等基础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股票的含义,普通股的权利和义务,股票的基本特征,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的概念、投资基金证券与股票、债券的区别,投资基金类别。

  熟悉:证券的分类,证券的一般特征,股票的基本分类,股份、股份制、认股权证、股单的含义,债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了解:证券市场,股票应记载的内容,投资基金的特点。

  要点说明

  1、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⑴平等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⑶公序良俗原则;⑷自愿原则;⑸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确认或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包括3个方面:①权利人可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②权利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③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①公力救济,②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产生的对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约束。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此外,民事义务还可分为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4、自然人也称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自愿监护。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6、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⑷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⑸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8、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一定方式的授权,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该他人。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而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叫做代理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⑴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⑵因指定而发生;⑶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0、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10种: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合同又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⑴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⑵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14、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6、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7、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8、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的形式有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19、物的种类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特定物和种类物、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等。

  20、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⑴自物权和他物权;⑵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⑶主物权和从物权;⑷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21、所有权人拥有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就该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各自独立享有其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享有共同的权利,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23、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4、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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