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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点精讲: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5日、16日,留给2021年监理考生的备考时间不多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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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1.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2.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3.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4.监理人的“确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5.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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