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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200t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时,

2019-01-28来源:

【单选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200t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时,由于乙水泥厂所雇装卸工人的失误总共交货210t。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水泥厂所产生的10t水泥的债权的发生根据是( )之债。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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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此得利者也就是甲建筑公司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10t水泥)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乙水泥厂)。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债发生的四个根据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是当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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