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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

2019-01-29来源:

【单选题】 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
B.自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5日
C.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D.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事件发生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本题诉讼时效为1年,最后六个月应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而事件发生在2011年8月,不在最后6个月内,所以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参见教材P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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