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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

2019-01-29来源:

【单选题】 2012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元,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后来乙厂违约。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厂找乙厂索款无望,把丙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甲厂把乙厂和丙公司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
D.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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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所以,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参见教材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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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这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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