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元,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后来乙厂违约。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厂找乙厂索款无望,把丙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甲厂把乙厂和丙公司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
D.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所以,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参见教材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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