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8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 )。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应承担18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C.丙企业对15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3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责任。本题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情况,因此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变更贷款金额,未经保证人丙企业书面同意,仅仅只是通知了丙企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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