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1000万元。因甲未按期付款,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甲送达催款函。2014年1月9日甲书面复函同意付款但请求延期支付。据此,乙追款的诉讼时效从( )起算。
A.2012年2月1日
B.2012年5月9日
C.2013年12月5日
D.2014年1月9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因乙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请求而使诉讼时效第一次中断;又因甲于2014年1月9日书面请求延期付款使得诉讼时效第二次中断,据此,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月9日起重新计算。故D为正确选项。参见教材P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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