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5日,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钢铁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二级螺纹钢200t,单价以国家规定的指导价为基准下调2%,交货日期为2008年3月25日,货到后付款。当时国家规定二级螺纹钢的指导价为每吨5000元,浮动范围上下各1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直到2008年4月25日才将货物全部交齐,而此时由于需求旺盛,国家将二级螺纹钢的指导价变更
A.5000
B.4900
C.6000
D.5880
B
政府指导价商品,逾期交付,就低原则,按5000元计,再下调2%。参见教材P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