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房屋征收条例》界定的公共利益的是( )。
政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
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
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商对旧城区的改建
《房屋征收条例》界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参见教材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