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通知的时间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
A.5日前
B.10日前
C.15日前
D.20日前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参见教材P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