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近日,青海省政府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7条,着重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行业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和住宅区消防责任人履职标准及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晰和界定。《规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指出,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方法,安排部署全年消防工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支持和帮助村(牧、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牧、居)民委员会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规定》还明确了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的消防职责。
《规定》还要求,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