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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第三章 注册

  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和保持数据标准统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归集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考试作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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