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 目 名 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 |
铁路 |
民航机场 |
港口与航道 |
水利水电 |
电力 |
矿山 |
冶炼 |
石油化工 |
市政公用 |
通讯与广电 |
机电安装 |
装饰装修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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