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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三)

2008-11-18 13:28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8.3.4条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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