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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个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补充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协议后按照习惯。如果二者均不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过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向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转移之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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