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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物理与设备:排烟设施的设置

2015-02-04 13:3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㈠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地上房间和地下有窗井且可开启窗户的房间)。

  3.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除外)。

  4.中庭。

  ㈡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⑴长度不超过60m且两端有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走道面积的2%.

  ⑵长度不超过60m但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⑶长度超过60m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面积超过lOO㎡,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⑴有可开启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该房间面积的2%.

  ⑵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⑶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机械排烟。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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