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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场地:停车场(库)的一般规定

2015-02-09 13:2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⑴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⑵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⑶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⑷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⑸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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