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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要求

2014-11-24 15:0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2-10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2-10的规定。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2-10的规定采用。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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