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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备考指导:排烟设施的设置

2014-04-29 19:14    来源于网络

  排烟设施的设置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地上房间和地下有窗井且可开启窗户的房间)。

  3.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除外)。

  4.中庭。

  (二)防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1)长度不超过60m且有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2)长度不超过60m但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长度超过60m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面积超过100㎡,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1)有可开启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中庭

  (1)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有天窗或高侧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积的5%。

  (2)净空高度虽小于12m的中庭,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回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无窗井),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三)注意事项

  1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2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超过30m.机械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烧物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机械排烟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机械加压送风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 机械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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