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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讲义(10)

2011-05-03 11:54    

  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1995)230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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