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3 系原规范第3.0.2条与第3.0.5条的修改合并。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细化了回车场面积要求。重点防火区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且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是在主厂房、贮煤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应设置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应增加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也作了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作此条规定。
4.0.4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
4.0.5系原规范第3.0.4条。
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1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NUN_的2个出入口均与铁路平交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
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4.O.6系原规范第3.O.7条。
4·0.7系原规范第3.0.8条。
本条是根据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编制的。企业所属的消防车库与为城市服务的公共消防站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照搬消防站的有关规定。
4·O·8系原规范第3.0.9条的修改。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同油浸变压器有着紧密的工艺联系,这是发电厂的特点。如果拉大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势必增加投资,增加用地及电能损失。根据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间距,同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条文中表4.O.11)
区别对待。因此,作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