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七条

2015-04-21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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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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