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二十二条

2015-04-21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新方案任意学丨新增VIP特训班 轻松过消防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有一个地方只有消防人知道

靠谱注册消防工程师2015交流群,第一个群很多学员已经加入: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1:301972347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2:282125833;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3:439853194

责任编辑:journey
2019一级消防高效取证方案
分享到:
阅读下一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二十三条
2019安全工程师招生方案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