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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分析
2021年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9月13日即发布通报,对燃气爆炸事故进行问责处理。接下来我们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对该起事故进行分析。
1、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且已经正式写进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2、如此迅速的发布问责通报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构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没有责任政府,法治就无法真正实现。责任是政府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责任政府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权的配置,二是权责一致,三是问责制。
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栝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本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次燃气爆炸事故为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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