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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立足长效、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城市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呼和浩特、鄂尔多斯、赤峰等3个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全区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三)科学制定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发展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严密细致制定城市防震减灾、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专项规划。以安全为前提,科学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铁路、公路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杜绝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与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评估论证工作,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四)加强安全法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地方立法,强化城市安全法治保障。适时编制或修订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标准,并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关。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到2020年,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管线管廊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加强城市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大型隧道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的消防、供电、通信、照明、通风、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定期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 2020年前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全面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产业布局、居民分布,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行特点等因素,在城市主干道上(不含快速路)科学规范设置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安全设施。结合城市交通实际,推广联网联控交通信号系统,完善绿波带控制、自适应调整、流量检测分析功能,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及时调整交通信号配时,提高路网通行效率。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六)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落实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坚决控制焦炭、电石、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传统产业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结合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样板企业和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七)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风险清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制定高危行业安全风险辨识标准,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切实把安全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实行城市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及时更新风险点、危险源并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车站、地下空间、商场超市、城市综合体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改进和规范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操作流程,采用热力图、流量技术系统等科技手段开展大客流监测预警,建立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八)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强化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加强日常排查治理,定期分析、评估安全隐患治理效果。加强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检维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及塔吊、脚手架在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严防倒塌和坠落事故。加强对垃圾、渣土、沙石等堆放场所的隐患排查。加强老旧城区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线路短路、线路老化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等问题。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机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检测维护,保障安全运行。加强对油、气、煤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九)完善城市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城市安全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坚持定期分析预测与实时监控相结合、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提升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对燃气、供热、给水、排水防涝、通信、供电、隧道、桥梁、电梯、城市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智能监控。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数据信息。加强对地震、气象、地质、洪涝、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

(十)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设专业化训练场地,定期开展各类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协同演练,提升综合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日常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制度和补偿机制,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型企业要与相邻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确定调用原则,完善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配备适用高层建筑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规模,充分利用公园、广场、校园等宽阔地带,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避难逃生设施。

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十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自治区实施办法,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做到责任无空档、监管无盲区。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内综合执法,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按照自治区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充分考虑城市安全发展需要,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边境口岸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部署,完善和落实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属地监管职责。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工贸企业新改扩建环保项目、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推进实施联合执法,通过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等方式,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完善“放管服”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实效。

(十三)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街道(苏木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通过组织开展公开裁定、现场模拟执法、编制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形成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联动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

(十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准确把握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以及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适用情形、时限要求,明确执行责任,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下达执法决定的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出处理。严格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生产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调整优化安全生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普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突出事故预防功能,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明确和落实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和激励措施。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网格化工作体系,统筹调度社会各方力量,强化城市安全动态监管、源头治理、末梢管理。

(十六)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安全技术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提高安全自动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控应急能力。开展应急处置基础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智能化。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风险防控、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减少危险岗位人员数量和人员操作。加快建立城市地震灾害防御系统。探索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相关辅助决策机制,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包头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管理,加快安全保卫设施升级。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城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媒体,定期发布、推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知识。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曝光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应急避险、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完善安全文化产品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安全文化产业,建设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统筹推动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作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完善城市安全发展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指导。首批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消除城市化进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弥补城市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短板,推进全区城市安全发展。

(十九)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推动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综合协调工作,要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跟踪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和安全隐患问题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十)强化监督考核。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将城市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实施不力的政府负责人按规定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发生事故或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安全发展“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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