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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策: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体系

(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1.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项法。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

3.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标准化法》《消防法》)不专门针对城乡规划,但是和城乡规划关系密切,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本级政府编制-上一级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的编制——本级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城市规划的审批——上一级政府

直辖市(4个)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省会城市31个)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35个大城市、70个大中城市)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是上一级政府的职责)

(三)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战略性发展规划(如:总体规划)的编制

实施控制性规划(如:详细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分为: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空间环境控制等内容;

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指导各项建设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2.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

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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