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西、云南、青海、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53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6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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