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63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10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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