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825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12名房地产估价师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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