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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济南将开展监理改革试点并采用监理+BIM管理模式!

  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工程监理改革试点的通知,8月1日起,济南将开展监理改革试点并采用监理+BIM管理模式!试行期一年。

  一、适用范围

  1、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每家监理企业可选取1-2个项目申请试点。

  2、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在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推荐。

  二、推行合同履约全过程动态监管

  1、建立“市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将施工现场“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以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内容。

  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对及时、准确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

  三、推动监理模式信息化智慧化

  1、建立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云服务平台,监理企业在取样见证、旁站、巡视、验收等环节采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像资料。

  2、监理企业要采用监理+信息化管理模式,探索基于BIM模式的智慧监理手段,有效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

  3、对以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现场动态记录,形成视频资料及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济建发〔2020〕42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现场行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针对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将开展工程监理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监理服务收费良性竞争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收费可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确定收费标准。工程监理企业严禁低于工程监理成本价承揽业务;严禁恶意低价竞争、压价竞争;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采取低收费中标,承接后减少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监理服务收费原则上不低于《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水平。服务价格低于《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水平的,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时,应提交《监理单位承诺书》(附件1)。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我市建筑工程监理服务价格,适时在《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公示《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

  二、推行合同履约全过程动态监管

  (一)建立“济南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将工程概况、合同范围、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承诺书、经批准的人员变更申请表等信息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履约情况与服务平台无缝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做好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监管机构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等基本信息,监理人员配备应满足《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要求,合同金额应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的要求。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施工现场“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以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内容。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及时、准确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

  三、推动监理模式信息化智慧化

  (一)建立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云服务平台,监理企业在取样见证、旁站、巡视、验收等环节采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像资料,作为工程施工的辅助资料,供项目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调取、查看,增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

  (二)监理企业要采用监理+信息化管理模式,探索基于BIM技术的智慧监理手段,有效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监理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标准的监理记录设备,有效开展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工作,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可采用无人机等现代手段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理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附件3)列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现场动态记录,形成视频资料及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监理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到岗履职

  (一)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配备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监理人员应持证(卡)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严肃查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行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考勤工作,考勤记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切实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兼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兼职管理规定》(附件2)执行。

  (三)从项目中标到工程竣工,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办理从业人员变更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要严格按照《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细则》(济建建管字〔2020〕16 号)要求执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予以信用扣分。

  五、严格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作废标处理;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招标的项目,工程监理涉嫌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该企业及其承揽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巡查频次;被投诉、举报或检查发现签订阴阳合同的,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二)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筑工程的监理业务。

  (四)严厉查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挂证、未实际到岗履职及提供虚假技术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实际到岗履行监理职责,但现场监理文件中发现企业及个人签章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五)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举报投诉和行业内反映问题较多、低于成本价承揽监理业务的,给予警告,进行通报批评,予以信用扣分;对依据《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予以信用扣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济南)”进行公示。对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本地监理企业暂停在本市承揽工程监理项目,外地监理企业清出济南工程监理市场。对发挥监理作用明显、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到位的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予以加分奖励。

  六、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严格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监理单位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赶工期为由降低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得以控制造价为由降低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监理企业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纳入信用评价,予以信用扣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制止建设、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七、发挥工程监理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2020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组织开展“济南市工程监理改革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每家监理企业可选取1-2个项目申请试点。要从招标投标环节开始,对本地区创建的试点示范项目,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其将监理服务价格、人员配备、实名制管理、监理记录设备使用等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创建工程监理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在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推荐。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部署落实,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扎实推动我市工程监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努力探索解决影响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为下一步推进我市工程监理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的作用,依法查处损害监理合法权益以及低价竞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等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测。

  (三)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变更、到岗履职等行为的动态监管;要将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监理企业出具的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考评报告等资料,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及时反馈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探索有益经验。监理行业协会要建立约束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合理反映企业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收集和公示机制,定期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监理行业服务价格信息。

  本通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监理单位承诺书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兼职管理规定

  3.施工现场监理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监理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在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不以监理取费低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

  四、严格按人员配备标准及合同要求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场监理,并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不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六、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不提供虚假材料,保证所有签证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七、发现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八、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总监兼职管理规定

  一、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项,但不能跨设区的市兼任。同一建设项目,分段确定监理单位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根据工程的总规模配备同一个监理项目班子。

  下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00㎡及以上的;

  (二)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0000㎡及以上的;

  (三)省市重点项目、应急建设项目,工艺、结构复杂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担任一个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每月在项目现场出勤率不少于21天;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每月每个项目出勤率不少于14天;同时担任三个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每月每个项目出勤率不少于7天。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每个工程项目必须配备总监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

  附件3

  施工现场监理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

  一、原材料进场验收全过程;

  二、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及平行检验过程;

  三、不合格材料见证退场全过程;

  四、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全过程;

  五、施工质量监理巡视全过程;

  六、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全过程;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及验收全过程;

  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巡视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每日安全巡视检查全过程;

  九、扬尘治理及文明施工监理每日巡查全过程;

  十、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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