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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持一个好的心态,坚持每天学习,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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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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