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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工程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持一个好的心态,坚持每天学习,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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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第一种理解】

合同生效要件

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交易资格)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真实

可变更、撤销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符合法定的形式

【第二种理解】

有效合同

(1)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目的合法
(4)形式要件

自成立时有效

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自成立时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欺诈、胁迫的

未撤销:自始有效
被撤消:自始无效

乘人之危的

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无民事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

有效

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其他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合同

表见代理的

有效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无效

其他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合同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有效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第三种理解】

合同效力类型

特征

具体事由

无效合同

违法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违心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2016-56】根据《合同法》,在合同中有下列( )情形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

C.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见教材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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