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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第一种理解】
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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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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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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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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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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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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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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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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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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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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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理解】
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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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目的合法
(4)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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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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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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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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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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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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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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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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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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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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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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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撤销:自始有效
被撤消: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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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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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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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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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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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无民事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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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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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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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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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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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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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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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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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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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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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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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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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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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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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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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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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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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理解】
合同效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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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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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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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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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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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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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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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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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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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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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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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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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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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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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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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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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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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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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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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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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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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6】根据《合同法》,在合同中有下列( )情形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
C.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见教材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