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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精讲】

一、对工程范围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省级文物部门组织抢救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2.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发现我国水下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及时上缴。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由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涂污或者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毁损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无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作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出口水下文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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