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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建工程法规提升知识点:地域管辖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想要报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小伙伴们近期要抓紧时间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为大家分享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知识点,助力学员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地域管辖资料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2019年二建工程法规提升知识点: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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