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
尽管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当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于非登记备案的,除非非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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