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行政法规的性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
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也不局限于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
[重点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同于监理,对这两个特点需要理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程序繁杂等特点,政府部门通常不宜亲自进行日常检查工作。这就需要通过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