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监函[2012]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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