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造资[2009]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及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工作安排,省造价管理总站现就我省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1、注册的受理范围: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应严格按照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执行。
2、注册的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满足《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初始注册者应提供“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该证明应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以及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文件两项。
(2)延续注册者提供前一个注册期内具有本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工程造价业务报告或成果文件四项。
二、注册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份;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以及工作成果;
5、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供1~5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上1张,另附1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程造价业务报告或成果文件;
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3、申请人属省直单位的,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资质管理科。
4、申请时间为5月4日-6月30日,各市造价(定额)站务必于7月10日前将注册申报资料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资质管理科,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注册费用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费标准按80元/人(注册费用50元/人、执业印章费30元/人),费用待注册后初始注册教育或领取证书时一并收取。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