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2009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17日
关于做好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省部属驻邯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9]13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我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25日举行,考点设在石家庄。具体时间是: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名条件、部分科目免试条件及相关事宜
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专业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专业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9、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3、在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职务,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4、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职务,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相关事宜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周期两年)
三、报名工作
2009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报名工作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网上报名:2009年5月20日至6月17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6月18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将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交主管部门审核。
2、现场资格审查和交费:市规划局综合处(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规划局综合处窗口,联系人:柴众,联系电话:2031896)负责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和收费工作。
资格初审工作完成后,主管单位于2009年6月18日至24日(双休日除外),汇总考生报名材料(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218室)进行报名复审并缴纳报名费及考务费用。
对报全科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主管单位应提供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1)一份及报考人员报名表和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各一式两份,并提交报考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对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主管单位应提供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1)一份、报考人员报名表、免试表(附件2,手工填写即可)和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各一式两份,并提交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上述由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均要有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考试收费、教材征订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
另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考生另交考试费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由各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考试教材的征订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五、注意事项
1、《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2、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依据《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实施,考试科目名称不变。
3、考场严禁携带手机、寻呼机及一切通讯工具,一经查出,按违纪处理。
4、根据人事部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凡属严重违纪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因提供个人虚假信息,经审核后未能发放准考证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所交纳费用不予退还。
附件1:报名人员汇总表
附件2:_____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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