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城市规划师辅导:设项目选址的原则

2009-06-18来源:

  1)合理的用地性质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相容的用地性质,与周边性质相符;

  避开与项目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城市公益设施现有或规划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注意选址的重复性;

  2)适当的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符合拟选地址的容量;

  用地规模与建设规模相符合;

  建设规模不超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及生活设施的配套要求;

  建设规模周边交通、道路、通信、能源、防灾规划的衔接、协调;

  使用农村土地或宅基地的建设项目还要注意安排被动迁的农民、居民的安置问题;

  3)用地布局

  首先有符合场地坡度要求;选址不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要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该避开水源保护地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近郊区的良田和菜地,各项建设用地应该充分利用劣地、差地、坡地和弃耕地;

  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集中成片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向多层建设方向发展,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建设官网,提高用地效率;

  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供电高压走廊及重要的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居民密集区的城市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碍城市发展。

  4)经济性原则

  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以地价 、租金或是费用作为表现,由于其自然条件或是在城市中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价值也有级差。地价、租金或是费用的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同用地的价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使用价值:土地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可以在其上施加各种建设工程,以满足城市活动的需要。也可以通过认为的加工,使土地使用价值的深度和广度都得以延伸,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形地貌的塑造等。

  5)安全性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环保、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港、铁路、防汛、农田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方便实施原则

  在方便实施原则下,要注意拆迁安置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方便市政设施建设,是否留有余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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