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试辅导:城市信息化项目融资(3)

2010-09-15来源: 来源于网络

  尽管全世界的BOT模式有其共性,但各国的BOT又各具特色。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BOT模式是BOT在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选择国内有相关资历的私营企业作为BOT项目公司,可以发挥该私营企业在经营经验、社会关系以及熟悉中国国情等方面的优势。

  现阶段,吸引国内的私营经济参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推广已经具有充分的条件:

  (1)私营经济有明晰的产权,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于它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能自觉地按照市场信号开展业务活动。在对待风险的问题上,它能客观地分析、理性地决策。

  (2)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成分已经初具规模,完全有能力承担BOT项目。例如,私营经济在电子电器、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电脑通讯以及精细化工行业不乏佼佼者,并屡屡涉足高科技领域,某些私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已经可以和国外水平相匹敌。

  (3)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BOT经验。自1985年以来,在深圳沙头角火力发电厂、广西来宾B电厂、湖南长沙电厂、成都水厂、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BOT方式并取得成功,对于最初争论较多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

  (4)国内私营企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其中最大的优势在于国内私营企业不必考虑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也不存在货币兑换的问题。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铁路、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加上国内私营企业在国内的经营经验和对国内情况的充分了解,使国内私营企业往往登上近水楼台。

  中国未来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减少政府直接财政负担,提高项目动作效率,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给国内外私人资本提供了投资空间。

  不过,中国广泛利用BOT方式仍存在一些法律和政策的障碍,例如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与BOT方式的矛盾,现行外资立法对采用BOT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制过严,外汇管理法规阻碍着BOT方式的顺利实施。加上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BOT模式在信息化领域已有一些例子。例如,2004年7月,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与大连泰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举行了电子政务BOT合作签约仪式;青海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青海劳动保障信息网项目也采用了BOT方式。

  但就目前来看,BOT模式在电子政务领域大规模适用还并不成熟,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探索采用BOT模式是解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对于BOT模式来说,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资金投入,如此做法对于信息化建设资金并不充裕的欠发达地区来说尤其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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