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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
复习指导

2017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设备承揽合同管理

2017-09-01 17:21    来源于网络

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

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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