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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
复习指导

2017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设备承揽合同

2017-09-01 17:20    v

(一)、设备承揽合同的概念

设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

(二)、设备承揽合同当事利义务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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