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管理的分工中,房屋征收的主体是( )。
人民法院
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参见教材P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