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虽然房估改革政策还没有确定,但是基础知识还是考试复习的重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0:估价目的和对象
估价目的
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是委托人对估价的实际需要。
估价目的: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税收、征收、征用、司法拍卖、分家析产、损害赔偿、保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产权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等。
估价目的不同,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价值类型以及估价原则、估价依据等都可能不同,从而影响估价结果。
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是所估价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估价对象由委托人和估价目的双重决定。
估价对象: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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