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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虽然房估改革政策还没有确定,但是基础知识还是考试复习的重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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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题】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A.无偿收回
  B.给予补偿收回
  C.自动续期
  D.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参见教材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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