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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外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工程索赔包括:①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和②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索赔是双向的)。
(2)工程索赔的原因
①当事人违约;
②不可抗力(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③合同缺陷(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合同存在遗漏和错误);
④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
⑤监理人指令(变更材料、采取某项措施、加速施工速度,进行某项工作);
⑥其他第三方原因。
(3)工程索赔分类
按照索赔合同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按照索赔的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事件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等。
(4)工程索赔的程序
①索赔的提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合同未作约定时,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4周)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该做的事情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做,不能拖拉)
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42天(6周)内,承包人应该提交索赔报告,连续性事件应该每隔一个月提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②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收到报告后28天内作出回应,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超过28天未做答复,视作索赔报告已认可。
③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经无权再提出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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