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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政策: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1)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用源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六)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七)合理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八)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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