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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策: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一)城市性质

城市性质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1.确定城市性质的意义

城市性质决定城市规划的特征,对城市规模的大小,城市用地组织的特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水平起重要的作用。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体现城市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总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城市性质,是充分发挥城市作用的重要前提。

2.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

(1)国家方针、政策及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对该城市建设的要求;

(2)该城市所处区域的地位与所担负的任务;

(3)该城市自身所具备的条件。

3.确定城市性质的方法(略)

4.按城市性质划分城市类

1)工业城市

2)交通港口城市

3)中心城市

4)县城

5)特殊职能城市

(二)城市规模

城市规模包括人口,用地,生产力规模等,狭义的城市规模仅指城市人口规模,通常以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作为衡量城市人口规模的依据。(注意:不是户籍概念)

1.确定城市规模的意义,与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资相关。

2.确定城市规模的常用方法

(1)综合平衡法

(2)区域分配法

(3)环境容量法

(4)线性回归分析法

3.按城市人口划分城市类型

国发【2014】51号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五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为小城市(20~50万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为II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100万,为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500万,为大城市(300~500万为I型大城市,100~300万为II型大城市);

500~1000万,为特大城市;

1000万以上,为超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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