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房地产估价师

下载app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理论与方法》科目第四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的除外)、各类公益设施、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干净”)、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范围: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文物,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限制的房地产(查封、扣留、监管或其他形式),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

  (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抵押无效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无效。

  (3)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出让土地转让条件:支付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形成房屋的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共有房地产需要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才能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4)评估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再次抵押价值

  (5)评估尚未竣工或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6个月内的抵押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时,应首先扣除拖欠工程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6)评估划拨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划拨地转出让地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时,拍卖价款优先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教育网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新课已上线,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针对不同学员开设超值精品班、高效实验班、尊享无忧班三大班次立即查看>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计划知识大纲

历年试题备考方法

一键领取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扫码进入小程序
每日刷题打卡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已加入购物车